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A23
獎學金名稱 103年度嘉義市千盞燈-照亮眾學生獎學金
學年度/學期 102 /二
附件下載  申請書  須知
申請對象
申請資格
應繳表件
1.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
處宗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
者則採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文件(以A4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
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4. 自傳(以A4紙張繕打五百字內,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申請辦法 1.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
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
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用陷於困難者。
2.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
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
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
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
在校成績申請之。
3.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114萬
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
總額核計。
4.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
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5.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
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
結。
6.申請本助學金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申調家庭戶內人
口財稅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7.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
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退除役
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
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2個學期1次發放,上學期申
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
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
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
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
中職學費等〕。
申請方式 103.03.28自行申請〈郵戳為憑〉
名  額
獲獎人學號
金  額
截止日期 2014-03-28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