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對象 |
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3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28,161元,新北市27,173元,臺中市28,161元,臺南市27,173元,高雄市28,161元,臺灣省各縣市27,173元,金門縣、連江縣24,423元。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103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443,820元,新北市373,170元,臺中市355,800元,臺南市326,070元,高雄市356,700元,臺灣省各縣市326,070元,金門縣、連江縣293,070元。
5、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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