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C35 |
| 獎學金名稱 |
教育部103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 |
| 學年度/學期 |
102 /一 |
| 附件下載 |
教育部103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甄試簡章 教育部103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教育部103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日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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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教育部為國家科學與技術發展需求,自102年起設置尖端科技人培育獎學金,甄選尖端科技人才赴國外攻讀所限
定尖端科技領域之博士學位;本獎學金限定攻讀之八大尖端科技領域如下:
(一)智慧電子技術與應用科技。
(二)資通訊技術與應用科技。
(三)智慧型自動化科技。
(四)生醫科技。
(五)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
(六量子應用科技。
(七能源科技。
(八)材料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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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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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金申請人應於本獎學金甄試報名截止日前,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但申請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領域者,不得攻讀JD課程:
1.已取得世界前30所頂尖大學校院(含學校或領域之排名)攻讀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學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2.已取得先進國家重要國家發展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頒授博士學位之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學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二)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兼具其他國籍者。
(三)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或本部所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年齡在40歲以下(民國63年4月30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資格。
(四)女性報名者於前款所定年齡之前,曾有生育事實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者,其前款所定年齡每胎得延後2年(即1胎2年,2胎4年,以此類推)。
(五)未同時獲得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1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
(六)已申領本部公費留考、留學獎學金或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及其他本部與國外頂尖大學設置合作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公務人員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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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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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繳資料(各3 份,含正本1份,影本2份):
1.報名表:教育部103 年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甄試報名表1份(如附表1)。請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點選教育部各類獎學金報名網站/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甄試線上報名資訊網填寫報名表。 並於報名表正表上貼妥本人最近2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1張。
2.中、英履歷表(含自我介紹、學經歷及個人傑出表現、得獎紀錄、論文發表次數及題目等),格式不拘。
3.國外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第五點第一款所定世界前30所頂尖大
學校院、先進國家重要國家發展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之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入學許可文件或在學證明(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所送資料如非英文之外文,應一律譯成中文。
4.成績單:繳交大學以上在學期間全部成績單。刻正於研究所就學,
無該學期成績單者,應繳交指導教授評量函(初入學或剛獲無條件入學許可文件者,免附教授評量函)。
5.符合第五點第三款申請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6.出國留學計畫書(含研究目標、計畫內容、未來展望、國內外教授推薦信及指導教授簡介,無指導教授者免填教授簡介)。
7.切結書:切結所繳交之證明文件無虛偽不實或不合甄試申請資格,如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並撤銷錄取資格(如附表1)。
8.外國大學校院系所及修讀領域之排名資料(包含校系排名或攻讀領域排名),如所提供排名資料,均非排列世界前30所頂尖大學校院之尖端科技領域者,不予受理報名;其指導教授為諾貝爾獎得主、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工程院士、我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所攻讀領域優於世界前30所頂尖大學校院之尖端科技領域或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並得自行舉證者,得報名申請。
(二)前款資料,除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與畢業證書得繳影印本外,其餘證件請一律繳交正本1份及影本2份,所繳交審查資料及證件(含正本、影印本)概不退還。
(三)經本部受理報名後,申請人所繳交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未獲本部受理報名者,其報名費依本部行政作業程序並扣除手續費及郵資新臺幣60元後,退還剩餘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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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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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並將報名表列印後(開放網路報名及列印 |
| 名 額 |
每年甄選30名 |
|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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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額 |
每年獎助每名受獎生美金4萬2,000元(採定額補助,學費、生活費、機票費等,由受獎生自行勻支)。 |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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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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