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A08 | 
         
            | 獎學金名稱 | 103年度臺北市職災勞工及其子女守護計畫獎學金補助申請 | 
        
            | 學年度/學期 | 102            /一 | 
            
        
            | 附件下載 |  計畫書  申請書  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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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對象 |  | 
         
            | 申請資格 
 | 1.設籍臺北市之職災勞工,自97年1月1日起發生職業災害事件者〈需經由勞動檢查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事實〉。 2.申請人(含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需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獎學金及住院慰問金除外)。
 3.申請本計畫各類補助,依申請類別不得重複請領雇主補償職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或各類失業給付津貼、職業訓練費及生活津貼、勞保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勞保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各類相同性質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同性質生活補助及住院慰問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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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繳表件 
 | 1.必備之文件: (1)申請書。
 (2)勞動檢查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事實之證明文件。
 (3)職災勞工死亡證明書或出具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失能診斷書。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5)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符合申請資格條件者與職災勞工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6)檢附103年度臺北市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子女守護計畫職災勞工職業訓練補助費或住院慰問金或職災勞工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費/獎學金補助切結事項同意書。
 (7)申請人屬法定代理人共同監護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8)收據
 
 2.各類別補助需檢附之相關文件:(詳見各申請類別檢視清單表)
 (1)除獎學金補助及住院慰問金外,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就學與生活補助者,請檢附申請人(含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全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2)非自願性離職勞工須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文件。
 
 (3)與原雇主因職災事件發生勞資爭議,非自願離職者,需檢附調解不成立或涉訟相關文件。
 
 (4) 檢附住院5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
 
 (5)各類獎學金申請皆需檢附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
 
 (6)【品學兼優獎學金】申請人請撰寫「我的家庭」作文一篇(字數最少500字為基準,國小組可選以圖畫呈現)。
 
 (7)【特殊才能獎學金】申請人請檢附當學期學校開立之參賽證明與作品照片、光碟或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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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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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方式 | 103年4月30日前自行郵寄申請 | 
         
            | 名  額 | 5名 | 
        
            | 獲獎人學號 |  | 
             
            | 金  額 | 3萬 | 
         
            | 截止日期 |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