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A44
獎學金名稱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學年度/學期 10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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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申請資格
應繳表件
申請辦法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身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
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學生:一百名(包括補校學生)
(二) 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三) 大專(院)校學生:五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四) 系、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學生:二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中學學生:一千五百元。
(二) 高中(職)學生:二千五百元。
(三) 大專(院)校學生:三千五百元。
(四) 系、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學生:六千元。
申請方式 向所在學校申請
名  額 大專院校五十五名/研究所十名
獲獎人學號
金  額 大專院校每名3,500元/研究所每名6,000元
截止日期 2014-10-13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