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49 |
獎學金名稱 |
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3 /二 |
附件下載 |
實施計畫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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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03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縣,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如為103年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仍適用,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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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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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03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縣,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如為103年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仍適用,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4年3月31日)
(二)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不含功過相抵)。
(三)未享有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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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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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桃園市104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104年2月5日桃教中字第1040006113號函頒
一、目的:為獎助低收入戶子女順利完成學業,增進謀生技能,期能步入小康社會。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
三、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03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縣,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如為103年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仍適用,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4年3月31日)
(二) 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不含功過相抵)。
(三) 未享有公費待遇。
四、 申請類別及金額:本局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獎、助學金之名額。
(一) 大專院校組(五專前3年比照高中,後2年比照大學):
1. 獎學金:
(1) 金額:新臺幣8,000元。
(2)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
2.助學金:
(1) 金額:新臺幣6,000元。
(2)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
(二) 高中職組(含進修學校):
1.獎學金:
(1)金額:新臺幣4,000元。
(2)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
2.助學金:
(1)金額:新臺幣3,000元。
(2)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
(三)國中組:
1.獎學金:
(1)金額:新臺幣2,000元。
(2)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2.助學金-金額:新臺幣1,500元。
(四)國小組-金額:新臺幣1,000元。
五、審核:
(一)獎助學金之核發,由「桃園市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之。
(二)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兼任,委員5至11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現任或退休中小學校長、社會熱心教育人士等。
六、學生申請手續: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備證明文件交予就讀學校初審。
七、各校承辦單位繳交之資料:
(一)本市市立高國中小:
1.將「申請暨印領清冊」(附件二)正本於104年3月16日(以郵戳為憑)前寄(送)至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教務處(32649桃園市楊梅區中正路147號,請於信封上註明:仁愛獎助學金);並同時將電子檔(Excel) e-mail至fges70@gmail.com,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2.本局審核通過後,將另函文各校檢具「統一收據」、「匯款公庫資料表」彙整後撥款給各校。
(二) 大專院校、高中職、私立國中小:
1.將「申請清冊」(附件三)正本、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證明文件)於104年3月16日(以郵戳為憑)前寄(送)至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教務處(32649桃園市楊梅區中正路147號,請於信封上註明:仁愛獎助學金);並同時將電子檔(Excel) e-mail至fges70@gmail.com,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2.本局審核通過後,將另函文各校檢具「印領清冊」(粘貼憑證用紙及支出憑證簿)、「統一收據」及「匯款公庫資料表」彙整後撥款給各校。
八、本案相關文件電子檔及相關公告置於富岡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fges.tyc.edu.tw
九、聯絡人: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李惠琴老師、陳佳老師 電話:03-4721193#210。
十、附則:
(一)高中、大專學生若屬延長修業年限不得申請本獎學金;助學金以延長修業兩年為限。
(二)大專生資格認定: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四、五年級)、大學部等在學生(不含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夜間部學生)。
(三)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或申請學產基金者仍可申請。
(四)獎學金及助學金僅可擇優一項申請,成績(分數)如有小數點均以四捨五入計算,取到整數位(如學生成績證明單分數為59.5分,請在申請書、清冊(或印領清冊)及電子檔的成績欄填60分)。
(五)申請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六)如為高中、國中、國小綜合型之學校請將印領清冊(或清冊)分別造冊。
(七)各大專院校、私立高中、私立國中小製作申請「清冊」時,請一併將「印領清冊」備 妥(先請學生簽名備用,以免審核通過後「印領清冊」找不到學生簽名而延誤送件時間)
(八)清冊(印領清冊)請在最後一頁填寫助學金、獎學金人數(助學金、獎學金分類填寫,
以方便承辦學校核對人數、金額)、小計及金額總計即可,不必每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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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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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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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人學號 |
<FONT size=4><STRONG>410072063,410176060</STRONG></FONT>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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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5-03-09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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