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A53
獎學金名稱 新竹縣政府103-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學年度/學期 103 /二
附件下載  辦法及申請表
申請對象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應繳表件
一、申請書。
二、成績證明書。
三、清寒證明。
申請辦法 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府教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九日府教學字第一○三四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府秘法字第四三○六八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府行法字第○九六○一六二七八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一日府綜法字第一○○○○四一三九二號令修正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各國中(含國中補校)每學期以每二班獎助一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六百元,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一千元;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及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以每校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四十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三千元。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例酌予調整核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行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發。
二、本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按第二條及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擇優核獎。擇優增加名額本縣五峰鄉及尖石鄉之國中及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名;關西鎮國中學生一名,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名。

第五條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申請書。
二、成績證明書。
三、清寒證明。
第六條
本府設置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本獎學金發給工作,成員由本府教育處、財政處及主計處各派一人組成,由本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申請方式
名  額 四十名為限
獲獎人學號 <FONT size=5><STRONG>410071424</STRONG></FONT>
金  額 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截止日期 2015-03-24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