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A59
獎學金名稱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學年度/學期 103 /二
附件下載  Applications form ; Scholarships On the Donor  申請書
申請對象
申請資格
應繳表件
申請辦法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身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
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學生:一百名(包括補校學生)
(二) 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三) 大專(院)校學生:五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四) 系、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學生:二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中學學生:一千五百元。
(二) 高中(職)學生:二千五百元。
(三) 大專(院)校學生:三千五百元。
(四) 系、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學生:六千元。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國民中學以前一學期平均成績分數高低為準;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九、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申請方式
名  額
獲獎人學號
金  額
截止日期 2015-03-10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