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61 |
獎學金名稱 |
屏東縣政府103-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3 /二 |
附件下載 |
實施要點 申請書 導師證明書 |
//若巳填申請辦法,則不顯示申請對象、申請資格、應繳表件?>
if($temp['how2apply']==""){?>
申請對象 |
清寒獎學金: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
申請資格
|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具備第二點第一款之條件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四)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
應繳表件
|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
}else{ ?>
申請辦法 |
|
}?>
申請方式 |
學校統一薦送 |
名 額 |
|
獲獎人學號 |
<FONT size=5><STRONG>710231613</STRONG></FONT> |
金 額 |
|
截止日期 |
2015-03-24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