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62 |
獎學金名稱 |
新竹市政府103-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3 /二 |
附件下載 |
申請及審查原則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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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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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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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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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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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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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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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學校統一薦送 |
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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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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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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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5-03-24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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