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C48 |
| 獎學金名稱 |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
| 學年度/學期 |
103 /二 |
| 附件下載 |
計畫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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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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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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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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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10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10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學生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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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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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學校統一薦送 |
| 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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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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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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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15-03-20 |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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