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A67
獎學金名稱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學年度/學期 103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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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申請資格
應繳表件
申請辦法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
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
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


限。



三、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
獎學金申請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
聘任之:
(一)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
(二)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
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
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 專與五專4~5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
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
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六、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
合格學生名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 核發。但
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


八、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
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


九、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
實全部銷毀,不得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
申請方式
名  額
獲獎人學號
金  額
截止日期 2015-04-10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