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72 |
獎學金名稱 |
澎湖縣政府103-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3 /二 |
附件下載 |
發給要點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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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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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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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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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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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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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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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學校 |
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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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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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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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5-04-10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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