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獎助學金

 


編號 0214-2
獎學金名稱 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學年度/學期 113 /二
附件下載  公文與申請簡章  申請表
申請對象 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申請資格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 進修學院。(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應繳表件
1.申請書 2.前一學期成績單 3.獎懲證明
申請辦法 詳見申請簡章



申請方式 3/10前資料送生輔組辦理(逾時、資料不全不予受理)
名  額
獲獎人學號
金  額 每名5000
截止日期 2025-03-10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