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0214-3 |
獎學金名稱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13 /二 |
附件下載 |
公文、辦法、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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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設籍該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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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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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學業成績標準如下: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2.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3.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二)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2.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3.獎勵項目: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3)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該市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市級第1名。
第一項學校學生不包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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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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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一份。2.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3.新式戶口名簿(必須含記事)影本或113年7月1日以後開立的戶籍謄本(申請人必須於113年5月1日前設籍該市)。4.證明文件: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12月31日之證明文件。乙、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鑑輔會證明。丙、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成績證明(獎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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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詳見申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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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2/27前資料送生輔組辦理(逾時、資料不全不予受理) |
名 額 |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大專校院組五十名。(二)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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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大專校院組每名20000。(二)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20000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10000 |
截止日期 |
2025-02-27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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