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06 |
獎學金名稱 |
桃園縣政府102學年度「希望工程教育基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2 /一 |
附件下載 |
獎學金計畫及相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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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設籍桃園縣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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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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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以下設籍桃園縣一年以上,且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家境清寒(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智育」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操行「德育」80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三)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學金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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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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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年成績單(包括學業、德行成績、班級排名)。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及戶籍謄本。
(三)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四)申請獎助之各項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獎狀影印本)。
(五)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六)若有接受其他之獎助請檢附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獎助時間。
(七)申請書(附件一及附件三)相關學校初審單位欄位,務必請學校承辦人將資料填寫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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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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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即日起至102年10月23日止,備妥相關文件送至生輔組申請。 |
名 額 |
本校2名 |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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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每名新臺幣15萬元整(分2次撥款) |
截止日期 |
102年10月23日止(逾期不受理)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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