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C54 |
| 獎學金名稱 |
教育部學產基金102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 學年度/學期 |
102 /二 |
| 附件下載 |
函及實施要點 申請書及規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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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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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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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重讀生、延畢生、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 進修部同學請先將申請資料送至進修教育組確認無上述不得申請本補助之情形後,再由進修教育組彙送至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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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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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含個人存摺影本)
2.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1份
3.低收入戶證明中若未列出申請學生資料時,請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成績單。
5.申請者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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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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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日間部於103年3月5日前備妥各項文件及私章,至生輔組申辦。進修部請於2月27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及印章送至進修教育組申辦。 |
| 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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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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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額 |
每人新台幣5,000元 |
| 截止日期 |
日間部103年3月5日止/進修部2月27日止(逾期不受理) |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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