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C03 |
| 獎學金名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 學年度/學期 |
102 /二 |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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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非自願離職失業一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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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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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條件: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2月17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最101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3年2月17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官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
(四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者。
PS•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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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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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應檢附文件請詳閱該會失業勞工子女補助要點第8點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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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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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103年3月28日止(郵戳為憑),將相關文件郵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
| 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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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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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額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5,000元 |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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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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