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17 |
獎學金名稱 |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3年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2 /二 |
附件下載 |
實施計畫、申請書、申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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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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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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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設籍臺北市且符合非自願離職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且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14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人子女年齡在27(含)歲以下就讀國內高中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具有正式學籍者(不含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申請時仍為學生身分。
(四)申請人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或甲等)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或優等),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以上懲處之證明。
七、除外限制:
(一) 申請人係與設籍臺北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得不受設籍限制。惟仍需符合其他各項資格條件。
(二)已請領老年給付或本局公告申請開始日止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案者(不含社會救助性質)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103年3月1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八、本計畫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其他符合失業給付申請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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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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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三)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若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子女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操行成績等證明1份。
(五)申請人及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六)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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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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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自103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於上班時間送件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獎學金」字樣。 |
名 額 |
大專院校:140名/研究所:13名 |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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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大專院校:每名12,000元/研究所:每名15,000元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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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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