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A17 |
獎學金名稱 |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學年度/學期 |
101 /一 |
附件下載 |
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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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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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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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本縣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及藝能學科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身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
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三)大專(院)校(系)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本獎學金實施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低收入戶者。
(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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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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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符合本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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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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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即日起至101年10月9日止,備妥相關文件至生輔組申請。 |
名 額 |
大專院校:50名/研究所:20名 |
獲獎人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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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大專院校:每名3,500元/研究所:每名6,000元 |
截止日期 |
101年10月9日止(逾期不受理)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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